(2016)豫06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文宁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宁,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宁,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榜栓,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文宁申请执行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宁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双的相关财产线索,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李文宁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写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淇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