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7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梅生,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7497号起诉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新区龙海大道3号龙海港湾小区F211-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619-9。起诉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平、周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530元,截至2016年6月23日,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起诉人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