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许金华与张宪志、许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华,张宪志,许国华,许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第42号���请执行人许金华,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宪志,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许国华,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许永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许金华与被执行人张宪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51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交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