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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畅与雷金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雷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刘畅。被执行人雷金玲。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雷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3日权利人刘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雷金玲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金玲十日内腾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花山小区4栋158号附27号房屋;向申请执行人刘畅支付租金53178元,电费1177.5元,共计54355.5元,负担受理费656元、执行费71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金玲银行存款5572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