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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322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应西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应西,郭永彬,郭永强,姜美红,李兴东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郯商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廷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