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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89-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89-1201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谷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淮旭伟,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鑫。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系列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系列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各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系列案各案各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