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江闪露与胡洁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闪露,胡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江闪露,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华露建材经营部业主,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胡洁飞,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江闪露与被执行人胡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胡洁飞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胡洁飞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胡洁飞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胡洁飞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彦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