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启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汤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汤徐,佛山南海启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黄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徐,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南海启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江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行,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奋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林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汤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南海启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黄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不承担支付本案货款的责任。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以已与被上诉人佛山南海启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银马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为3088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思刚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银芳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