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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峰与段绪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段绪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民初1576号原告:周峰。被告:段绪苗。原告周峰为与被告段绪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竹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绪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峰起诉称:2016年4月24日,原、被告通过支付宝软件中的“支付宝钱包服务窗存证云”功能,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借期从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24%,按每日支付,利息首付日期为2016年4月24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支付全部借款金额。同日,原告将2000元金额支付至被告的账号为62×××4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借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曾多次催讨,但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原告以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周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于2016年4月24日通过“支付宝钱包服务窗存证云”功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0元及双方约定按照年利率24%计息的事实;2.支付宝转账明细截图复印件、被告段绪苗手写“借款说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2000元以及被告确认收到2000元借款的事实;3.被告通过支付宝聊天功能向原告发送的个人照片、身份证件照片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个人身份信息。被告段绪苗未作书面或口头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因被告段绪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与本院登陆原告支付宝账户所查询的信息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中被告的个人照片、身份证件照片为复印件,但其中身份证记载的名字、号码与证据1中记载的借款人处的信息可以对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故该协议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本金,未按约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绪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峰借款本金2000元,并以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段绪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方竹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宁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