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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埃云与孙福成、樊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埃云,孙福成,樊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532号原告李埃云,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福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樊俊霞,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埃云诉被告孙福成、樊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多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