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埃云与孙福成、樊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埃云,孙福成,樊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532号原告李埃云,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福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樊俊霞,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埃云诉被告孙福成、樊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多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