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玉亮与贾重庆、贾殿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贾殿礼。委托代理人薛伟伟,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乙,又名贾殿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丙,又名贾六猴。上诉人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贾某乙、贾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贾殿礼、薛伟伟,被上诉人贾某乙、贾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贾某甲。审 判 长 潘 文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