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左桐廷与马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桐廷,马俊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216号原告左桐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马俊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桐廷与被告马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桐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马俊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桐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廷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