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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左桐廷与马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桐廷,马俊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216号原告左桐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马俊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桐廷与被告马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桐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马俊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桐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廷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