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区富群电器销售部与镇江遇见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润州区富群电器销售部,镇江遇见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富群电器销售部,住所地镇江市黄山。经营者赵迎蕊。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晨,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遇见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薛毅敏,该总经理。镇江市润州区富群电器销售部与镇江遇见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京谏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镇江遇见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镇江市润州区富群电器销售部货款131070元及滞纳金50000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保全费1620元,由镇江遇见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镇江遇见时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350元及该酒店内物品暂不宜扣押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350元及其余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京谏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