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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凯与疏义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疏义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546号原告:徐凯,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疏义方,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凯诉被告疏义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疏义方的银行存款3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曹涛名下位于肥西桃花工业园长安萨尔斯堡×幢×(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疏义方的银行存款3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曹涛名下位于肥西桃花工业园长安萨尔斯堡×幢×(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