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邱胜平与邱新国、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胜平,邱新国,张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邱胜平。被执行人邱新国。被执行人张海艳。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6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邱胜平与被执行人邱新国、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