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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瑞龙与毛国相、毛齐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606号原告周瑞龙与被告毛国相、毛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瑞龙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瑞龙与被执行人毛国相、毛齐均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但因本案尚未全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瑞龙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毛国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瑞龙案款27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毛齐均对上述各项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5元,执行费4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6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