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一人驾驶闽GD23**号比亚迪牌轿车从大田县家中出发,沿省道东石线由永安往大田方向行驶。40分许,行至东石线253km+380m直线干燥水泥路面路段,适遇被害人刘某某(1930年10月出生)坐卧、停留于路中心附近,因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临危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车辆右前保险杠碰撞刘某某身体,致使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所形成。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闽GD23**号轿车肇事前的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照明及各信号灯装置技术状况及性能均正常有效。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陈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5万元,且已付清,另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计16.3万元,定于2016年7月2日前付清。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已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16.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明、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重大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刘某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佳强人民陪审员 林凤涪人民陪审员 连 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聿僚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