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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与程娟、梁杏枝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娟,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梁杏枝,程金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娟,女,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号。法定代表人顾雪梅,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费莉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杏枝,女,195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审被告程金,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诉人程娟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原审被告梁杏枝、原审被告程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程娟向本院提交了天门市殡葬管理所出具的梁杏枝火化证明和天门市公安局岳口派出所出具的梁杏枝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用于证明梁杏枝已于2012年4月20日死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