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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邱桂英与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英,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张志华,上海乾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032号原告邱桂英,女,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白莲泾路236弄8号。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888弄238号。法定代表人刘聪瑞。被告阮仁龙,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紫荆公寓23层E室。被告张志华,女,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紫荆公寓23层E室。被告上海乾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汇中路33、35号第二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顾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桂英诉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张志华、上海乾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审 判 员  苏 姝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伟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