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利利与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利,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利。被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玉皇堂商贸街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姚强,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利利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利利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