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永泽诉翟凤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泽,翟凤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388号原告:陈永泽。被告:翟凤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泽与被告翟凤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泽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凤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泽撤回对被告翟凤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陈永泽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