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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927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蒋卫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蒋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益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卫东、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甲诉称:被告不愿和原告过夫妻生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后被告也从未要求原告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被告协商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高某辩称:只要不同意过性生活,原告就打被告并砸坏家里财物;原告要求离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甲与被告高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举行定亲仪式,2005年12月18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乙,蒋某乙现在常熟市谢桥中心小学二年级读书,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丙。原、被告婚前关系尚可,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产生夫妻矛盾。2015年11月,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经常拒绝过夫妻生活,原告瞬间失去理智才砸坏家中财物的,现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性生活挺好的,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与被告高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因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而产生夫妻矛盾后,原、被告均未能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争取夫妻关系得以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