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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胡德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忠,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忠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胡德忠伙同李某(在逃,另案处理)共谋扒窃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菜场出口寻找盗窃目标,胡德忠见携带小孩的妇女赵某上衣左边包内有手机,便由李某放哨,被告人胡德忠尾随赵某趁其不备用夹镊子赵某包内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价值5659元)盗出后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在六盘水市“XX”商场销赃给刘某得款2500元,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赵某。2、2016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胡德忠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池园门口寻找扒窃目标,遇到陈某(在逃,另案处理)后二人预谋共同扒窃。12时许,二人在凤池园旁“盘江雅阁”酒店西侧人行道上,由胡德忠放哨,由陈某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扒窃得一妇女的梦米手机一部(高仿苹果6S手机,价值238元)二人逃离。后二人打车到“XXX”超市附近继续寻找扒窃目标。13时许,胡德忠被民警查获并收缴梦米手机一部。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德忠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忠伙同他人在公众场合扒窃公民财物,价值589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因同案犯在逃,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德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德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德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黎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