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4423项乾刚与单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乾刚,单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423号原告项乾刚,男,汉族,1943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孙惠芬,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住太仓市。被告单耀明,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项乾刚诉被告单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项乾刚申请撤回对被告单耀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项乾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乾刚撤回对被告单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乾刚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