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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旭胜、韦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胜,韦斌,韦继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旭胜,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凭祥市。2008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韦斌,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2008年10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防城港市防城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韦继海,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旭胜、韦斌、韦继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晚,被告人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经商量后从来宾市区窜至武宣县城伺机盗窃豪华小车后视镜片,然后将盗取的后视镜片藏在附近隐蔽处,并把电话号码留在车辆的雨刮处,等车主发现后视镜片被盗后打电话来讨要时,向车主索取钱财,车主向指定银行账户汇钱后才讲后视镜片藏在何处。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共作案8起,共成功向六被害人索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600元。具体如下:一、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东伦时尚酒店”门前,将陈恒祥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宝马牌小轿车的两个后视镜片盗走,然后向陈恒祥索要800元。陈恒祥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找回后视镜片。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9,380元。二、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星湖路79号,将李光健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深蓝色宝马牌小轿车的两个后视镜片盗走,然后向李光健索要300元。李光健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找回后视镜片。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5,624元。三、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朝阳路53号,将廖明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保时捷牌小轿车的两个后视镜片盗走,然后向廖明周索要1,000元。廖明周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找回后视镜片。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3,972元。四、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丽光路北三巷10号,将韦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奔驰牌小轿车的两个后视镜片盗走。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6,326元。五、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御林君邸”小区大门旁,将陈业近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奥迪牌越野车的两个后视镜片盗走,然后向陈业近索要1,000元。陈业近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找回后视镜片。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847元。六、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御林君邸”小区大门前,欲将潘瑜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宝马牌小轿车的左后视镜片盗走时,将此后视镜片撬烂。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3,950元。七、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西环路23号,将庞家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宝马牌小轿车的两个后视镜片盗走,然后向庞家伟索要1,500元。庞家伟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找回后视镜片。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14,720元。八、黄旭胜、韦斌、韦继海窜至武宣县武宣镇西环路“爱车人洗车场”旁边的巷子,将苏任环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保时捷牌越野车的两个后视镜片盗走,然后向苏任环索要1,000元。苏任环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找回后视镜片。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为人民币2,709元。本院另查明,接到八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黄旭胜、韦斌、韦继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月11日公安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市场附近将黄旭胜、韦斌、韦继海抓获,并从黄旭胜手上提取到作案工具手机1部,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黄旭胜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8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韦斌生于1987年12月1日,2008年10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防城港市防城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韦继海生于1987年10月2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旭胜、韦斌、韦继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机主信息、通讯记录清单、借记卡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取款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修理用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存款回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失主陈述、机动车查询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胜、韦斌、韦继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528元,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挽回部分失主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黄旭胜、韦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旭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韦继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黄旭胜、韦斌、韦继海共同退赔被害人韦小玲人民币6,326元、潘瑜人民币3,950元、陈恒祥人民币800元、李光健人民币300元、廖明周人民币1,000元、陈业近人民币1,000元、庞家伟人民币1,500元、苏任环人民币1,000元。五、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胜明审 判 员  韦金璇人民陪审员  臧领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冬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