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尹韬诉与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韬,王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413号原告尹韬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彦荣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尹韬诉被告王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彦荣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韬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