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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尹韬诉与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韬,王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413号原告尹韬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彦荣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尹韬诉被告王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彦荣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韬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