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徐东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414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东雪,男,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大岭镇民主村*组。徐东雪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东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东雪交付罚金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东雪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等部门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均未查到财产,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东雪目前虽经本院四查,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东雪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