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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士沧与余彩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沧,余彩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102号原告陈士沧,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余彩玉,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景汀,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士沧与被告余彩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士沧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士沧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士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士沧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叶小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成武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