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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9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洪平与周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238号起诉人周洪平,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波,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周洪平的起诉状,周洪平请求法院判决周财林返还货款58890元、赔偿误工费及运输费127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洪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