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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怀清、李润和与李梦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怀清,李润和,李梦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312号原告何怀清,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李润和,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梦刚,男,37岁,汉族,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怀清、李润和诉被告李梦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怀清、李润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怀清、李润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怀清、李润和负担。审判员  鲁永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