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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余九根与尹纯良、龚德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九根,尹纯良,龚德山,尹小红,龚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余九根。被执行人尹纯良。被执行人龚德山。被执行人尹小红。被执行人龚德清。申请执行人余九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纯良、龚德山、尹小红、龚德清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尹纯良、龚德山、尹小红、龚德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纯良、龚德山、尹小红、龚德清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尹纯良、龚德山、尹小红、龚德清收入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