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48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董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