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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48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董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