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贵州永盛百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永盛百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特9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贵州永盛百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金达花园10楼7号。法定代表人苏诗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江,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李浩,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穿青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潘琪,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贵州永盛百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云劳人仲裁终字(2016)第21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贵州永盛百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永盛百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贵州永盛百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霞代理审判员 邓 艳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