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兴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兴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346号原告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14406808,住所地江阴市利港镇利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TANSUANYAP,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兴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79309284P,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云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兴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270元(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林泰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