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民终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民终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黄述良,三台县观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许某某因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春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立冬、审判员汤显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述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如下事实:陈某某与许某某于1989年5月5日在三台县郪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所生2子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因双方发生纠纷,陈某某于2015年1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与许某某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以陈某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陈某某于2015年12月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许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债务由许某某偿还。在一审审理中,许某某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遂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另查明:陈某某未举证证明双方拥有共同财产及存在共同债务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调查记录、照片、三台县那江镇天王沟村民委员会证明、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虽结婚多年,但近年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淡,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无改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某要求离婚,应予准许。陈某某未举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存在,故对其该项诉清,不应予以支持。依照《出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陈某某承担。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许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确切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几十年,生育二子,夫妻感情很好,近年来亦没有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说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纯属编造。陈某某在外务工已达十几年,从事家政工作,在这十几年中仅发生过两次纠纷。第一次是2007年下半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口角发生争吵,但回家后自行化解矛盾和好。第二次是2011年冬至节因钱发生争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夫妻关系,上诉人的钱即是被上诉人的钱,被上诉人的钱即是上诉人的钱,没有不合情理之处。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被上诉人陈某某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合法,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系父母包办的“换亲”,成婚时,被上诉人为顾及父母即亲属的颜面委曲求全,以牺牲个人幸福满足了父母的一桩心事,结婚之初,双方尚能相处,但随着时间的延续,上诉人的种种劣迹显露出来,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子女漠不关心,染上赌博恶习,喝酒成瘾,并殴打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于去年起诉离婚,但经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无法共同相处,故再次起诉离婚。二、原审的审判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在陈某某第一次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本应积极与对方沟通交流,以化解双方间的感情矛盾,但由于双方此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双方的感情矛盾,致使陈某某再次于2015年12月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陈某某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表示要求离婚,此表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无明显改善,无和好可能,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许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汤 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