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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李香莲金融借款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李香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李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957552-X。代表人周远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香莲,女,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香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香莲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香莲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告知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香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1002执1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