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新昌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仍欠���请人抚养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宋江雄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