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新与梁茂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新,梁茂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296号申请人刘新。被申请人梁茂俊。申请人刘新与被申请人梁茂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无牌车辆(事故时悬挂鲁J×××××)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2万元现金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无牌车辆(事故时悬挂鲁J×××××)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