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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与唐荣兴、谭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唐荣兴,谭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894号原告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总经理。被告唐荣兴,男,生于1965年1月30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谭光荣,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荣兴、谭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礼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