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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与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胶州市人民政府,巩学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初81号原告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杰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吉,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红,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慧珍,女,汉族,住山东省。第三人巩学厚,男,汉族,住山东省。原告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巩学厚一案,原告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泰润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塔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婷婷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