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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熊斌等与张德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斌,张兰,张德强,董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熊斌(系熊智萱之父),男,汉族,攀钢集团攀技花钢钒有限公司炼件厂职工,住四川省攀技花市。原告张兰(系熊智萱之母),女,汉族,攀钢集团攀技花钢钒有限公司物流中心职工,住址同上。被告张德强(系张琪之父),男,汉族,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被告董秀芹(系张琪之母),女,汉族,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公司工人,住址同上。原告熊斌、张兰与被告张德强、董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斌、张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德强名下所有的鲁A-578**豪情汽车、鲁A-727**号别克汽车一辆(只查封了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车辆)、预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秀芹购买的登记在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77号鲁商.常春藤31号楼1-1801房产一套(证号:销售(字)201414675533)、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德强购买的登记在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77号鲁商.常春藤31号楼1-1701房产一套(证号:销售(字)201415101519)、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德强名下位于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南,牛山路西2-3100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长017433,但不符合处置条件)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2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