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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宋强与高朋学、沭阳县北丁集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高朋学,沭阳县北丁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937号原告宋强,居民。被告高朋学,居民。被告沭阳县北丁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北丁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强诉被告高朋友、沭阳县北丁集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宋强承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