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行与魏成文、次仁片多、杨生彬、杨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行,魏成文,次仁片多,杨生彬,杨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行。负责人于国卫,行长。被执行人魏成文,系天祝藏族自治县某乡某村*组村民。被执行人次仁片多,系天祝藏族自治县某乡某村*组村民。被执行人杨生彬,系天祝藏族自治县某某镇卫生院医生。被执行人杨矜,系天祝藏族自治县某某镇教育辅导站教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祝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成文、次仁片多、杨生彬、杨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3民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魏成文、次仁片多、杨生彬、杨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成文、次仁片多、杨生彬、杨矜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成文、次仁片多、杨生彬、杨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成文、次仁片多、杨生彬、杨矜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金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