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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马春杰与范景杰、滕海明、孙晓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杰,范景杰,滕海明,孙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杰,女,回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范景杰,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滕海明,男,1988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孙晓娟,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马春杰申请范景杰、滕海明、孙晓娟合同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2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春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