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与青岛正策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正策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620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尔宇,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智鸿,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尔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尔宇,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智鸿,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策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总经理。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因与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正策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宋福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