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清丽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汇丰机械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车辆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丽,莱州市汇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68-3号申请执行人:徐清丽,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汇丰机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清丽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汇丰机械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0683执1168-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汇丰机械厂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鲁0683执1168-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汇丰机械厂业主隋剑波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及位于莱州市南环路住宅区29#楼2单元4层西的房屋一处。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1168��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汇丰机械厂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1168-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汇丰机械厂业主隋剑波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及位于莱州市南环路住宅区29#楼2单元4层西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