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信桃与潘如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信桃,潘如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财保80号申请人王信桃,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申请人潘如正,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人王信桃与被申请人潘如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如正所有的苏A×××××车辆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如正所有的苏A×××××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设定他项权利负担对申请人王信桃所有的苏G×××××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 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广太书 记 员 李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