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施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施芸,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路XXX号XXX号楼1001、1002、1003、1005、1006、1007、1008(实际楼层9层)法定代表人刘桂宏,职务不详。案由:劳动争议标的额:人民币17,636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劳人仲(2016)办字第161号-25裁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7,6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由于涉嫌刑事犯罪办公场所被查封,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经营被公安机关调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办公场所被查封,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经营被公安机关调查。本院未查实、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8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