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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XX与李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378号原告XX,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李竹,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