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乔耀耀、张艳卫等与刘振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耀耀,张艳卫,乔某1,乔某2,乔某3,刘振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2号申请执行人乔耀耀,女,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张艳卫,女,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乔某1。申请执行人乔某2。申请执行人乔某3。被执行人刘振山,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96492706-2。负责人武长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乔耀耀、张艳卫、乔某1、乔某2、乔某3与被执行人刘振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振山所有的号牌为鲁B×××××、鲁P×××××、鲁K×××××、鲁B×××××车辆,被执行人刘振山自动履行人民币57726元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自动履行人民币621298.31元还款义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源: